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一、中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约有7.4亿不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的危害。
二、中国每年因吸烟死亡的人数逾100万,超过结核病、艾滋病和疟疾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
三、现在吸烟者中将来会有一半因吸烟而提早死亡,吸烟者的平均寿命比不吸烟者缩短至少10年。
四、烟草烟雾至少含有69种致癌物。
五、烟草制品中的尼古丁可导致烟草依赖,烟草依赖是一种慢性成瘾性疾病。
六、吸烟及二手烟暴露均严重危害健康,即使吸入少量烟草烟雾也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七、二手烟暴露没有安全水平,室内完全禁止吸烟是避免危害的唯一有效方法。
八、在室内设置吸烟区(室)、安装通风换气设施等均不能避免二手烟暴露的危害。
九、不存在无害的烟草制品,只要吸烟即有害健康。
十、“低焦油卷烟”、“中草药卷烟”不能降低吸烟带来的危害,反而容易诱导吸烟,影响吸烟者戒烟。
十一、吸烟可以导致多种恶性肿瘤,包括肺癌、口腔癌、鼻咽部恶性肿瘤、喉癌、食管癌、胃癌、肝癌、胰腺癌、肾癌、膀胱癌、宫颈癌、结肠直肠癌、乳腺癌和急性白血病等。
十二、吸烟可以导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阻肺)、青少年哮喘,增加呼吸道感染的发病风险。
十三、吸烟可以增加肺结核患病和死亡的风险。
十四、吸烟可以导致冠心病、脑卒中和外周动脉疾病。
十五、男性吸烟可以导致勃起功能障碍。
十六、女性吸烟可以导致受孕几率降低、流产、死胎、早产、婴儿低出生体重,增加婴儿猝死综合征的发生风险。
十七、吸烟可以导致2型糖尿病,增加其并发症的发生风险。
十八、吸烟可以导致牙周炎、白内障、手术后伤口愈合不良、皮肤老化、老年痴呆、绝经后女性骨密度降低和消化道溃疡。
十九、二手烟暴露可以导致肺癌、冠心病、脑卒中、乳腺癌、鼻窦癌。
二十、二手烟暴露可以导致成年人急慢性呼吸道症状、肺功能下降、支气管哮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二十一、孕妇暴露于二手烟可以导致婴儿出生体重降低、婴儿猝死综合征、早产、新生儿神经管畸形和唇腭裂。
二十二、二手烟暴露可导致儿童支气管哮喘、肺功能下降和中耳炎。
二十三、戒烟是降低吸烟危害的唯一方法,戒烟越早越好,任何年龄戒烟均可获益。
二十四、戒烟可以显著降低吸烟者肺癌、冠心病、慢阻肺等多种疾病的发病和死亡风险,延缓上述疾病的进展,并改善预后。
二十五、吸烟的女性在妊娠前或妊娠早期戒烟,可以降低早产、胎儿生长受限、新生儿低出生体重等多种问题的发生风险。
二十六、吸烟者在戒烟过程中可能出现不适症状,必要时可依靠专业化的戒烟治疗。
二十七、吸烟者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益,不在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十八、吸烟者应当积极戒烟,吸烟者本人的戒烟意愿是成功戒烟的基础。
二十九、戒烟门诊可向吸烟者提供专业戒烟治疗。
三十、全国戒烟热线电话为400 888 5531,公共卫生服务热线电话为12320。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函〔2013〕号)》
无烟生活倡议书
烟草是人类健康的致命杀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烟草最大的受害国,每年有超过100万人死于烟草导致的相关疾病。研究显示,我省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不足,社会上广泛存在逢年过节相互递烟、送烟的风俗习惯。为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全省无烟环境建设,2016年,我省特提出持续开展“健康生活,无烟每一天”宣传活动,并向广大居民提出倡议:
一、不在学校、医院、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学校是儿童青少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不在学校内吸烟是对儿童青少年健康的保护,是每一个成人的责任;医院是患者就医看病的场所,不在医院吸烟是对医务人员、其他患者及其家属的尊重;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不在上述环境内部吸烟,能最大限度保护同事、亲朋好友、其他人免受二手烟、三手烟的危害。
二、不当着他人的面吸烟。
吸烟不仅会对吸烟者自身的健康造成危害,还会对广大非吸烟者造成二手烟、三手烟暴露的危害,尤其是妇女和儿童。“不在他人面前吸烟”,是一种社会美德的体现。
三、不向亲朋好友敬烟和送烟。
敬烟的本意是对亲朋好友的尊重,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良好关系,但由于烟草的危害性,使得敬烟行为反而成了危害健康的冷箭!
逢年过节和人情来往时馈赠礼品是亲朋好友间关心和祝福的传递,送的理应是健康和温暖,让“送礼不送烟”成为新时期的健康好风尚!
2016年让我们做到“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为共同拥有一个健康的、清洁的、无烟的环境而共同努力!
控烟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2011年6月20日实施的《义乌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办法》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应当带头履行控烟工作。
第七条 国际商贸城各区市场、篁园市场、家具市场、宾王市场等市场贸易活动场所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等应当配备控烟劝导员,对在本单位内违控烟规定的行为予以劝导和制止。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的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2010年10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禁止和限制吸烟的公共场所、区域,加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者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控制烟草促销活动。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交通运输、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控制吸烟的健康教育。
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应当做好控制吸烟工作,并参与爱卫会组织的创建无烟单位活动。
浙江省无烟单位标准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医院在符合以上8条标准外还要符合以下2条: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十)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依据:《浙江省爱卫办关于开展2015年浙江省无烟单位和控烟积极分子评选活动的通知(浙爱卫办[2015]9号)》
无烟学校标准
(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专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一、建立学校控烟制度
1.建立由学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控烟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
2.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3.制定校内控烟管理规章制度。制度中应包括下列核心内容:
(1)学生禁止吸烟;
(2)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3)设立兼职控烟宣传员、监督员等,明确相关控烟人员的职责;
(4)将履行控烟职责的情况作为师生员工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
二、创建学校无烟环境
1.校园内(包括建筑物内,操场等室外区域)无人吸烟,校园内无烟蒂、无吸烟者。
2.校园内重点区域,如大门、教学楼、实验室、行政楼、会议室、教师办公室、室内运动场、图书室、教职工和学生食堂、接待室、楼道、卫生间等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3.校园内不设置吸烟点,不摆放烟具。
4.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5.校园内禁止出售烟草制品。
三、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1.利用健康教育课或其他课程向学生传授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控烟核心知识和技能。
2.充分运用主题班会、同伴教育、知识竞赛、板报、橱窗、广播等形式,向师生员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3.利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4.掌握师生员工吸烟动态,并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四、加强控烟监督检查
1.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学校控烟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2.师生员工有责任对在校园内吸烟者进行劝阻。
3.定期组织对学校各部门、各班级控烟工作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无烟学校标准
(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一、建立学校控烟制度
1.建立由学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控烟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
2.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3.制定校内控烟管理规章制度。制度中应包括下列核心内容:
(1) 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指定吸烟区以外区域吸烟。
(2) 学校应设有兼职控烟监督员或巡视员,并有明确的工作职责。控烟监督员、巡视员应接受过相关的控烟知识培训。
(3)将履行控烟职责的情况作为师生员工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
(4)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
(5)教师应劝阻学生吸烟。
(6)有鼓励或帮助教职员工戒烟的办法。
二、除指定室外吸烟区外全面禁烟,营造良好无烟环境
1.校园内除指定的室外吸烟区外,其他区域无人吸烟,非吸烟区无烟蒂、无吸烟者。
2.校园内重点区域,如大门、教学楼、宿舍楼、实验室、行政楼、会议室、教师办公室、室内运动场、图书馆、教职工和学生食堂、接待室、楼道、卫生间等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3.非吸烟区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
4.吸烟区设置合理(室外、通风、偏僻)
5.吸烟区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
6.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1.利用宣传栏、展版、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控烟宣传。
2.利用课堂、讲座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控烟教育,将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内容作为控烟核心知识点。
3.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
4.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四、加强控烟监督检查
1.控烟监督员能认真履行劝阻吸烟人在非吸烟区吸烟的职责。
2.全体师生员工均有对在校园内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的义务。
3.定期组织对学校各部门、各院系控烟工作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 2010〕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相关规章规定和地方性法规。近年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要看到,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现象仍较普遍,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而且损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二、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四、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五、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居民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标准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机构发展规划
(一)本机构有控烟领导小组,职责明确。
(二)各部门有专人负责控烟工作,职责明确。
(三)将控烟工作纳入本机构的工作计划(包括资金保障)。
(四)本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不吸烟,吸烟成员带头戒烟。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一)本机构有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二)有控烟考评奖惩标准。
(三)有控烟考评奖惩记录。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一)本机构所有建筑物的入口处有清晰明显的禁止吸烟提示。
(二)机构所属管辖区域的等候厅、会议室、厕所、走廊、电梯、楼梯等区域内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三)机构室内场所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蒂,达到完全禁烟。严禁工作人员穿工作服在任何场所吸烟。
(四)合理设置室外吸烟区(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
四、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
(一)机构内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
(二)对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相关培训,并有培训记录有定期监督、巡查记录。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一)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控烟宣传材料。
(二)有大众控烟宣传活动。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一)有对职工进行控烟知识培训(包括劝阻技巧等),并有培训等记录。
(二)有劝阻工作相关制度。
(三)工作人员发现吸烟者及时劝阻。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一)掌握机构所有员工吸烟情况。
(二)对员工提供戒烟帮助。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机构内无烟草广告,商店、小卖部、食堂不出售烟草制品。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和戒烟指导
(一)医护人员要了解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相关科室的医生要掌握戒烟方法和技巧。
(二)医生对门诊、住院病人需询问吸烟史,对其中的吸烟者进行简短戒烟干预并有记录。
十、医疗机构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设有戒烟门诊或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并有工作记录。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发〔2014〕8号)》